金融機構是否必須在PPP項目談判的時候介入,合適的介入時間是什么?
來源:2018-09-05 02:32:51 黑龍江可研報告編制公司首先需要澄清兩個談判時點:
一是投標前的潛在投資人溝通,二是中標之后的合同談判。
對政府方而言,如果金融機構是直接投資人的股東身份,則按照正常的投資人實施PPP項目的流程來介入,建設與其他類型投資人組成聯(lián)合體,參與項目前期溝通;如果是作為間接融資的角色參與PPP,則根據(jù)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管理辦法》(財庫[2014]215號),磋商前期訪談環(huán)節(jié)即可邀請感興趣的金融機構介人,而在合同談判環(huán)節(jié),更有必要邀請金融機構介入談判。
對社會資本方而言,金融機構可選擇與一些社會資本方形成長期合作體系。另外,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(試行)》(財金[20141113號)第四章項目采購第二十條提出:項目實施機構應成立專門的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。按照社會資本的排名。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及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就合同中可變的細節(jié)問題進行合同簽署前的確認談判。可見,金融機構可在項目意向階段就介入。